南京审计大学青年共产主义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年共产主义学校(以下简称“青共校”)工作,提升我校青共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青共校的思想理论阵地与团性锻炼的熔炉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高校共青团改革方案》《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南京审计大学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审计大学青年共产主义学校是在校团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阵地,是团员、团干部加强团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青共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把青共校工作与高校共青团改革、学校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相结合,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团性强、作风正的团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四条 青共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训团的发展对象、团员、基层团组织书记;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研究与讨论等。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团委设南京审计大学青年共产主义学校,青共校校长一般由团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青共校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组织部,负责青共校的日常协调工作。另设教务部、理论部、实践部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部主要负责考勤、考核、考试等教学日常事务的协调与管理;理论部主要负责理论教学的内容选定、课程安排与实施;实践部主要负责实践教学方式、内容的选定与组织。
第七条校团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青共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校共青团的工作大局和工作重心,把握青共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校团委把青共校工作列入团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专门研究一次青共校工作,听取青共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青共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八条 青共校的主要学习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团的基本知识、时政,道德与理想,学生干部的基本素质等。
第九条青共校的课程体系由信仰时政类课程、理论知识类课程、修养素质类课程及结业考试四个部分构成。
1.信仰时政类课程
旨在培养未来接班人,主要围绕政治信仰与党性修养,并结合不同时期热点、重大会议精神等内容展开,着重在认知层面对学员进行培养和引导。主要形式为讲座报告及课程感想作业、自主言论等。
2.理论知识类课程
旨在培养未来建设者,基于党史党章、思想理论、基本国情与政策方针等专题设置,主要形式为讲座报告、团学活动、沙龙研讨、思考作业等。
3.修养素质类课程
旨在培养全面发展结业者,立足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第二课堂、提升实践创新能力、熏陶文化艺术欣赏品味等宗旨设计,主要形式为讲座学习、实践调研、文艺赏析、展览参观等。
4.结业考试
结业考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主要涉及课程笔记和日常学习资料库所包含的党章党史、思想理论常识、国内外时事政治、省情校情等。
第十条 青共校的学习方式是以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主要形式包括学生干部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班。
第十一条 青共校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按照要求签到并且签退后,此次课程才会计入学员的课程情况。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
1.报名
青共校面向南京审计大学全体全日制在籍学生招生。学生根据各自所在书院的要求向书院团委报名,由书院团委统一遴选推荐后,获得入学资格。
2.保留成绩与续修
(1)青共校学制为半年,因出境交流交换等特殊原因中断青共校学业者,可向所在书院团委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学员可保留本期青共校已修成绩,交流交换期满返校后继续完成相关课程,考试合格后可申请结业。
(2)在每期青共校招生时,书院团委可集中为出境交流交换结束返校的往期学员办理学业续修(启动续修后应在当期青共校完成学业,不得再次中断续修)。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班学员的选定程序:
1.本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团支部对递交申请书的团员进行初步考察(考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建议积极分子对象;
3.学生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4.入党积极分子对照学员标准自愿报名参加青共校学习,团支部初步审核,确定学员名单;
5.分团委审核;
6.书院党委批准;
7.青共校审核公示并确定最后名单;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方可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 书院、班级学生干部,青共校培训由书院团组织负责,考核结果应报校青共校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团委。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廖舒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