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 |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实践与调查
“依法治国”从党的十五大被确认为党领导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再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而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司法要有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作为一个国家和公民在司法权力的信任,是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现阶段司法公信力不足和国家、公民对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求和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在此背景下,南京审计大学泽园书院司法公信力调研小分队就以研究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与改善司法公信力的手段为调研的立足点,在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四周的社会实践,对我国司法公信力做一些探讨。
深入法院,与司法的直接接触
七月三号起,我们来到省高院和市中院,与我国司法机关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接触。我们被安排到了刑庭、民庭以及行政庭等多个不同的部门,展开了我们的调研。
在法院实习的我们了解到,司法机关致力于各方面提高司法公信力。从一个案件的成立,到最后审结,我们见证了全过程,在此期间,我们知道了一个案件的不同程序是如何设计的,又是如何影响司法公信力的。
程序公正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法治传统和思想文化的深远影响,司法机关往往注重实体而忽视了程序。而现如今为改善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院逐步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从司法便民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12368”平台等等,有专业的司法人员帮助老百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一步一个脚印,司法机关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直在不断改革和作出新的尝试。
思想碰撞,与司法人员的交流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期间,为了深入探究课题,加深对课题的理解,在指导老师刘宏宇老师的安排下,我们小分队分别对高院研究室的孙主任以及中院研究室的张主任进行了访谈。
访谈中,两位主任主要围绕课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并对我们课题的开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对于我们这样处于法制转型的社会来说,中国依法治国的时间还短,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都是发展过程当中很正常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恢复了公检法,慢慢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应当是法治经济,没有市场规则就运转不了市场经济,所以说它是经济基础决定的一种上层建筑,所以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我们必然要走这样的路,即注重规则,要用规则来框定市场。
如果没有规则框定市场,那自由竞争就会造成垄断,人们渐渐发现不可以这样完全没有规则,从市场到了法治。法治就必然带来司法,然而司法在市场到法治这个过程当中,司法是最后反映进来的,有一定的滞后性的。
这种滞后性也就决定了只有在问题发生后,司法才能发挥它的作用。笼统地讲,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纳为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但这是因为它在过去的20年、30年的问题堆积起来的,现在是司法需要解决问题的时候。
问卷调查,听取不同的声音
通过问卷调查以及后期的数据筛选分析,我们发现近71%的受访者认为媒体网络舆论以及审判组织行政化色彩过浓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最主要因素,而72.58%的受访者认为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中,亟待解决的是审判权的独立问题。
近年来,“彭宇案”“于欢案”引发热议,再次把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矛盾冲突展现在大众面前。相对西方国家更强调司法的仪式感,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强调的是公开。
媒体往往就会充当一个事先的裁判者,一旦媒体造势造大了之后,就会变成一个公共事件,公共事件就很有可能会给法院带来很大的压力。而媒体往往会偏向一方而对另一方是否公平、公正就不加考虑了。而对于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它往往是处于一个中立的状态。
现在我国对媒体立的规矩还没立好,可以报道,但不可妄加定论。司法与媒体监督的界限到底在哪儿,成熟的法治社会应当有他的界限。
在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个问题上,46.77%的受访者认为司法机关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应当起主导作用,承担带头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对于司法公信力以后的发展趋势,58.06%的受访者认为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比较高,11.2%的认为信任度很高。事实上普通民众对司法并没有太大的依赖和期望。一方面民众觉得司法应该保护他们的权利,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是很尊重法律。
提高法律工作者自身能力位于提高公信力的核心,法律工作者在办案中,应该做到只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负责,而不应屈从于长官意志、舆论导向和利益集团,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小组探讨与实践总结
经过在法院为期四周的社会实践,我们小分队的成员也对我国司法公信力问题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感悟。
“解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归根结底是裁判的好坏问题,因为一个裁判的好坏决定了能否解决问题,一旦裁判没有达到息诉的效果,那相应的裁判的公信力自然减小。”
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一个需要司法机关和普通大众相向而行的,只有司法机关努力完善司法,同时普通大众能培养起对司法的尊重和敬仰,而不能背道而驰为了这一目标的实现。
我国目前司法制度发展的时间为期尚短,各项体制还没有很完善,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也需要我们不断钻研,不断进取,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为之努力奋斗。
文字 | 农诗竹 徐晓婧 许明翠
图片 | 袁俊婷 邹颖 丁艳
责编 | 彭梓盈